龙岩市第三医院关于廉洁行医的若干规定
来源:系统管理员 作者:manage
发布时间:2011-09-27 00:00:00 浏览:5334
龙岩市第三医院关于廉洁行医的若干规定
为了保证卫生改革深入发展维护群众的利益,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,加强医疗队伍,纠正医疗活动中的不正之风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正直廉洁,遵纪守法,凡在购置药品器械等经济活动,收取回扣的应一律上交,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分。
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医院业务活动中,利用转院,检查、诊断等机会收取介绍费、劳务费等各种“好处费”。
第三条 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医疗业务活动中,要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,不得巧立名目,任意收费。
第四条 医院的一切工作人员,应婉言拒收病人礼物和拒绝吃请,严禁利用看病、住院、检查等机会,乘人之危,索取病人钱物。
第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,一经查实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扣发资金、罚款、降职直至开除等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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